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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1案例入选202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部署,更好指导各地高质效办好每一起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安徽省检察院组织选编了202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其中,芜湖市某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执行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


202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

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宣城市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2.淮北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追缴违法所得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3.马鞍山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罚款、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4.合肥市某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5.芜湖市某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执行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6.六安市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例五


芜湖市某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执行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二次申请执行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芜湖市某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某区环境分局)因某矿业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某金属回收公司对工业固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分别对两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2020年4月9日,某区环境分局分别向芜湖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13日,某区法院立案庭受理后移送该院行政审判庭审查,后该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6月9日,该区环境分局再次就强制执行事项向某区法院提交申请,经立案庭再次立案后移送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5年3月2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模型发现上述2件案件存在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未及时移送执行的问题,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调取某区法院近三年6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卷宗,走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行政机关,查明:62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均存在行政机关两次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情形。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后,某区法院将申请执行材料交行政审判庭审查,行政审判庭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该院要求行政机关收到准予执行的裁定后,重新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立案执行。部分案件因衔接不畅、理解产生分歧导致案件长期无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先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查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庭执行,某区法院未按规定移送执行,却要求行政机关重复提交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加重了行政机关的程序负担。某区检察院于2025年4月30日向某区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严格落实行政非诉执行内部移送规定,规范案件办理流程。


监督结果。检察建议制发后,某区法院积极落实监督意见。2025年5月9日,该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就非诉执行申请材料、合法性审查以及执行结果反馈等达成共识。2025年5月12日,某区法院书面回复,已建立内部标准化执行机制,制定《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案件移送执行表》,非诉执行案件均由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7日内按程序流转至执行局执行。截至回复时,行政机关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28件案件,均通过法院内部机制移送,从源头解决行政机关对同一处罚决定需要“二次申请”执行的问题。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后,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即已启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与执行庭执行,属于人民法院办案的内部程序分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当移送执行庭执行。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重新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增加了行政机关的程序负担,导致行政决定无法及时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