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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超龄劳动者突发疾病离世,检察护航筑牢劳动者权益防线!
时间:2026-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同样与每位劳动者的权益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芜检君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清晰普法,了解检察机关如何守护超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入职某公司时不满60周岁,2025年端午节假期期间,李某(事发时已超60周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被送往医院的抢救途中死亡。事发时该公司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李某家属就工亡待遇产生纠纷,并向南陵县经济开发区调解委员会求助。


以“理”服人

南陵县经济开发区调解委员会将该支持起诉线索移送至南陵县检察院,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检察官通过认真聆听,辨析案件焦点为:1.事发时用工性质是否为劳动关系;2.公司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支付工亡待遇、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等;3.双方对配偶抚恤金数额亦持不同意见。


聚焦争议,检察官向公司代理人释法说理,通过展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判例,阐述李某虽已达退休年龄、未交纳工伤保险,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系工伤。虽不能从工伤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其工亡赔付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亡相关赔偿责任;其配偶抚恤金额诉求合法合理。但考虑到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风险自担的实际困难,检察官建议家属给予合法合理的调解幅度,以最短的时间达成和解,好让逝者入土为安、生者宽慰,企业尽早恢复生产。


最终,在检察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方最终认清自身法律责任,摒弃错误认知。同时,检察机关兼顾企业经营实际,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互谅互让,最终就一次性支付家属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配偶抚恤金等各项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案结事了人和

协议签订后,该企业于一周内将全部赔偿支付到位。至此,这起超龄劳动者工亡赔偿纠纷圆满化解,既告慰了逝者,也安抚了家属,更让企业明晰了用工法律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机关结合该案,对案涉公司进行回访,以案释法,并温馨提示企业,做好用工状况评估和劳动者权益保护,降低风险、规范经营。





检察官提示


用人单位不应以“超龄”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及其家属更要知法、用法,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到《工伤保险条例》,我国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构筑了多层次的权益保护网,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强民法典宣传,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强化与各部门协同联动,紧盯劳动争议、劳务纠纷等民生领域案件,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让公平正义既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