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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芜检君说法】不“刑”也得“行”,行刑反向衔接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网
时间:2026-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保护它们是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践行生态文明的关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协同,用法治力量守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当事人胡某庆、王某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食用为目的,分别多次从他人处非法收购乌梢蛇、王锦蛇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当事人胡某庆、王某建将上述乌梢蛇、王锦蛇分别在芜湖市某县、杭州市某区出售。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已经退赃,确有悔罪表现。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胡某庆、王某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由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核实后,认为胡某庆、王某建两人销售野生动物的地点分别为芜湖市某县、杭州市某区,本案需要异地提出检察意见,遂迅速与芜湖市某县、杭州市某区两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对接,就案件管辖、程序衔接、法律适用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


随后检察机关向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分别就胡某庆、王某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最终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胡某庆、王某建作出销售野生动物金额一倍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检察官提醒




野味不能吃!食用保护动物,收购者、食用者均可能涉案。遇到猎捕、交易、伤害保护动物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保护野生动植物,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守法是底线,违法必担责,自觉遵法守规,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