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员、采销经理、采购员,为何公司关键岗位接连“失守”?同一公司内职务侵占案件连续发生,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检察官带大家一探究竟。

1.代某,公司原某地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绕过正常出入库手续,通过截留货款、私卖仓库货物等方式,侵占公司采购款21万余元。
2.李某,公司原某地区酒类采销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货物后虚报供货单位,侵占公司采购款44万余元。
3.李某某,公司原某地采购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替换供货商单据向公司发起付款审批的方式,侵占公司采购款29万余元。
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公司关键业务岗位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严重损害公司财产安全,经镜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

检察官在办案中梳理发现,三名被告人在同一公司,相似岗位,作案手法如出一辙,这其中既有被告人为谋私利而铤而走险,企业内部管理的“失灵”同样不可忽视,变相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一是采购流程内控不健全。公司区域仓管员、采销员往往一人具备多项职能或权限,从采购到验收再到付款,几乎是一个人说了算,有证人表示“代某在系统里改啥都没人管”,缺乏分级审批和分权制约机制。
二是财务审核流于形式。公司财务部门未对收款账户和实际供应商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资金流向没有形成有效监控,内部“事后性”的审计无法及时发现问题,致使公司损失由无到有、由小变大。
三是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司在日常管理中缺少对内部员工的法治培训和廉洁警示,导致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仅属于违规而非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辛勤劳动方能致富。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职,不能为一时的财富而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习惯”更不能取代制度。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同时,要完善内部工作审批流程,健全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监管,常态化开展廉政法治教育和谈话提醒,筑牢廉洁守法防线,保障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