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档期电视剧《以法之名》火爆全网,引发观众热烈讨论。开播当天正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可谓艺术创作与法治发展的同频共振。这是首部以检察侦查为题材的电视剧,那么,贯穿始末的“检察侦查权”到底是什么呢?下面芜检君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历史发展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为“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紧接着通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确认了检察侦查权。
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并对机动侦查权做了限制性规定。
1998年,最高检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犯罪的规定》,将四类50多种犯罪划为检察机关侦查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和内容做修改,检察侦查权趋于成熟稳定。
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保留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形成了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补充侦查“三位一体”的新时代检察侦查体系。
职权范围
(一)直接侦查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四百条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
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机动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管辖范围
必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2.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局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3.罪名特征
案件性质必须犯罪“重大”。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重大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常从“重罪名”和“重罪行”两个角度把握,例如所谓“重罪名”可以是恐怖犯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重罪行”主要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司法、执法公信力,严重破坏法治权威、尊严的犯罪行为。
(三)补充侦查权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以法之名》电视剧播出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检察侦查永远在路上,作为正义之火的执炬者,检察侦查部始终肩负重大责任,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动实现司法系统的自我净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正是检察侦查的根本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