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芜检君说法】提高防诈意识,拒做电诈帮凶
时间:2025-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电信网络诈骗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是以产业链条形式发展壮大,且核心团队成员藏匿境外,给该类犯罪打击带来一定难度。


结合司法办案实践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和终端往往就在我们身边,提高警惕能够有效预防和识别,而稍有不慎,则可能受骗,或在不知不觉中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01




丁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出售20余张手机卡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刘某某、金某某等人被骗合计约20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2




许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按照诈骗分子指示,分别从被害人秦某某处取走被骗现金2万元、从黄某某处取走被害人刘某某被骗现金10万元、被害人程某某被骗现金1万元,后转交给诈骗分子,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3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01

不要向任何人出租、出借您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

02

不要为来路不明的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引流帮助。

03

不要帮助别人转账或提取来路不明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