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芜检君说法】纾困解难,司法护航——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
时间:202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芜检君发现,一些案件当事人不知晓司法救助工作、不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以及如何申请司法救助。今天,芜检君将通过真实案例改编的一段对话,带您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一起来看看吧。


前情提要

陈某受张某交通肇事侵害致重伤二级,案发后住院治疗花费十几万元医疗费,失去行动能力,现在家静养。其丈夫李某在家照顾陈某,无法出去劳动。肇事者张某案发后仅在医院交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未对陈某进行任何经济赔偿。目前,皆已70多岁的陈某夫妻无任何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官:

您好!我是芜湖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请问您是XXX交通肇事案的刑事被害人陈某吗?


申请人:

是的,我是陈某,请问有什么事吗?

检察官:

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您受到刑事犯罪侵害,且没有获得赔偿,如果您因案导致现阶段生活困难,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申请人:

什么是司法救助?

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 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申请人:

什么样的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呢?

检察官:

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 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 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 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申请人: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向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呢?

检察官:

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由芜湖市XX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申请人:

但我现在仍在康复当中,行动不便,可以让我丈夫李某代为申请吗?

检察官:

可以,您写一份委托书,委托您丈夫李某代理申请,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即可。


申请人:

检察机关给我发放司法救助金,会不会影响案件办理结果?

检察官:

不影响,刑事案件将按照正常的程序依法办理。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醒您






一、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 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