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典形式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为家庭教育划清权责边界。

在第32个国际家庭日到来之际,检察官带您一起了解民法典中家庭教育相关条款,推动“依法带娃、科学育儿”理念落地生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法治化家庭环境。

监护义务法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家庭教育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离婚后仍需履行教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家风建设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值此国际家庭日,检察官提醒:
1. 强化家庭责任意识,摒弃“打骂教育”,暴力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
2. 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疏导情绪问题,防范校园欺凌或不良行为。
3. 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各类普法教育活动提升法治素养。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检察机关将持续以法治温度守护万家灯火,让每一个家庭都成为美好生活的坚实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