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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反悔上诉 抗诉成功改判加刑
时间:2022-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想不到上诉以后还会被加刑,我真的非常后悔!当拿到二审判决后,上诉人任某某后悔万分。 

    

  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任某某非法采矿案,撤销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一审判决,并改判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任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法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任某某却以量刑过重为由,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任某某在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是对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与撤销,已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经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获上级院支持。任某某在得知检察机关抗诉后要求撤回上诉,芜湖市检察院认为任某某的行为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挑战、对法律严肃性的蔑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未同意任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2021年12月28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改判,对任某某加重刑罚。 

  

    

  芜检君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机会。被告人需同意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获得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若随意反悔,检察机关便可依法提出抗诉,让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文 王心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