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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保护因公受伤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魏某与无为市某镇人民政府工伤待遇纠纷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该院二审判决,维持无为市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最终使因公受伤的魏某获得了赔偿,其合法权益获得了保护。 

  【基本案情】 

  魏某在受无为市某镇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发生车祸,导致其受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七级伤残。魏某向无为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镇人民政府支付其工伤待遇201575元,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镇人民政府给付魏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90271.24元;某镇人民政府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魏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镇人民政府存在劳动关系且其车祸受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魏某诉讼请求。魏某在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市检察院受理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方面进行了依法审查,发现魏某身份关系具有特殊性,既存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公共事务处理,但同时又在村委会任职,无为市于2017年起明确由乡镇为类似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但魏某在政策出台前受伤,某镇人民政府曾经发文对魏某工伤予以认可,后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成讼。本案中,魏某在受委托为协助某镇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达到伤残七级,由某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案监督,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处理类似纠纷也有参考价值。案件再审后,再审法院也高度重视,依法改判,认定魏某与某镇人民政府之间虽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魏某系受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参照工伤保险项目计算赔偿标准,维持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即某镇人民政府给付魏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90271.24元。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对该案的成功监督,体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 夏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