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晚上6时许,家住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五楼的宋某某,为图省事将一空酱油瓶从家中厨房窗户扔向一楼人行道对面的垃圾桶,后酱油瓶摔碎在垃圾桶旁边。恰逢另一业主去该垃圾桶丢垃圾,所幸没有遇害。
该案系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的芜湖首例高空抛物案件。2021年4月20日,公安机关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镜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某从五楼高空抛掷玻璃物品,虽未实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但结合其抛物的时间段、高度、抛掷物品的物理属性、掉落的公共区域位置、不特定人员出现的可能性、路边系私家车停车位等情节,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涉嫌高空抛物罪。镜湖区检察院对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快速办理本案,并于4月29日以高空抛物罪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芜湖市检察机关通过快速审理,既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教育作用,有助于遏制危害后果的发生,也为防范此类问题继续发生筑起法治屏障,牢牢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