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完善,收集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对话的素材,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法治政府研究院于2020年1月11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征集函,得到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强烈反响。截至2020年3月底,共收到了599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基地于4月、5月、6月分别组织了三轮评估活动。共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杂志社、《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杂志社等18家单位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宝贵和富于创见的评估意见。各位专家都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参与者、观察者、思考者与批判者,分别专长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不同学科学者的参与让这次评估的视野更加多元、审查更为严格。本次案例评选活动,秉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设的初心、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深入挖掘参评案例的国家治理功效、法治规范意义、理论典型价值和实务引领作用。本着日新月盛的发展眼光、添砖加瓦的工作态度以及百花齐放的学术立场,基地没有重复选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以及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已评选出的典型案例。我们相信,这种多个单位、从不同角度评估典型案例的做法有助于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和理论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基于以上标准,本次活动最终评选出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在办理“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徐州市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对于该案油泥的处置并没有依法履职,存在涉案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停放地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问题。
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向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由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经层报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案件已于2019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了职责,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违法。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厘清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所规定的“所在地”以及对应职责范围;对作为刑事案件中重要证据的油泥,在依照法定程序取证之后进行提前处置的意见,保护了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进行了实践探讨,也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油泥的处置主体,实现通过监督行政机关将油泥无害化处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本案承办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戴广栋指出,本案检察监督呈现出,持续跟进,监督手段环环相扣;夯实根基,调查取证层层深入;整合资源,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发挥等特征;既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又追究犯罪分子环境侵权责任,还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积极履职。
本案主审法官、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王显波指出,本案立足风险预防,强化主导推动,加强司法协同,畅通诉讼渠道,融合审判职能,凸显“集聚”优势。本案作为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的典型代表,对于正确理解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切实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在最核心的问题“睢宁县环境保护局是否有责任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方面,如果严格从法解释和法适用的角度看,法院的论理多少存在瑕疵;但是,法院的创新在于,从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出发去理解和解释相关条款,认定危险废物所在地环保机关的监管职责包括上述代履行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认为,检察机关在内部沟通程序、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等方面,均对类似的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进行了较好的实践探索。本案也反映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理顺协同关系的重要性。
二、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
案情简介:赤壁市某自来水厂自建成运营至今,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水厂制水设施陈旧老化,过滤塔处于闲置状态,净水塔没有建造混凝池、沉淀池。水厂从白石水库取水到净水塔后,经过简单加氯消毒,即通过管网输送至用户家中。2016年至2017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水厂的检测结果总体评价为不合格。2018年4月19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检测结果也不达标。2018年6月19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2018年7月15日,赤壁市水利局作出书面回复,但未实现应有效果。2019年1月10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5月23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赤壁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某市某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随后启动了对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整改期间,沿用原管道供水,并由水利局、卫计局、镇政府联合加强对消毒环节、监测环节的管理,辖区老百姓喝上了达标水。
基地推荐理由:饮水安全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虽不属于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是关乎重大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进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之后,认为赤壁市水利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未合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求。通过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最终督促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实现了涉案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也带动了其他自来水厂及管网的更新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万余居民用水安全问题。
本案承办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朱红指出,结合本案办理中存在的取证难等方面问题,本案为办理类案积累了多途径解决取证难问题、提升法律适用准确性、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作用等经验。
本案主审法官、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万子琼指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水利局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是否履职以及水厂水质是否合格。法院相应根据明确授权认定监管主体,系统审理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未履职相关证据,根据国家标准衡量水质达标情况。
《法学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本案勇于探索,将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饮用水安全监管领域;敢于担当,主张被告赤壁市水利局负有对自来水厂水质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同时,也具有举证说理、志在公益、建议前置、风险规制等特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程琥认为,应正确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把公益诉讼大门越开越大。应准确识别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准确认定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关注如何做到诉判同一的问题。
三、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琼海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海南省上溪、尖岭自然保护区林地所有权依法履职案
案情简介:2009年,在原省林业厅统一部署的林权改革工作中,琼海市人民政府违规给位于上溪和尖岭两个保护区的村集体和个人颁发林权证140宗,涉及林地共计6467.08亩,导致占地毁林合法化、增加了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执法的难度、原有天然森林植被的灭失和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等众多问题。海南省原林业厅长期以来未协调琼海、万宁两市纠正越界颁发林权证违法行政行为,也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后10余次与琼海市政府、万宁市政府、原省林业厅等部门领导和业务专家专题座谈,深入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听取相关专业人员意见,到自然保护区现场实地勘查,并与一线管护站人员多次沟通。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一分院于2019年4月24日分别向琼海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及时纠正违法颁发林权证的行为,研究提出村集体和个人农业生产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措施方案,保证自然保护区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恢复等。2019年12月琼海市正式启动林权证撤证工作,依照规定程序注销林权证157宗,另有无法送达9宗待公告期满后注销,涉9431.43亩林地。琼海、万宁两市和相关村委会根据检察建议对保护区内无公害生产方式进行了工作协调,加强了保护站的监管工作。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是海南省首个监督地方政府行政违法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因涉及农村维稳等复杂敏感问题,有较高的办案风险和难度。检察机关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问题,克服单纯办案思想,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与行政机关形成整改合力,合理、稳妥解决生态监督问题。积极与多个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对地方政府纠正违法的具体措施提出分步骤解决的方案,最大限度通过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承办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滨指出,检察机关着力体现最多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办案理念,准确把握和尊重行政权行权原则、规律,最大限度通过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认为,检察机关善用、用足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及时查明事实,对及时合法解决行政违法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充分考虑了行政权的运行规律,体现了行政优先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体现了良好的办案作风,检察长亲自下去释法说理,共同研究对策。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江利红认为,检察建议的基础是进行充分的调查。检察建议的依据既是法律法规,也应当考虑现实因素的影响,以此判断可行性。检察建议的内容具体程度应在实践中进行把握。
四、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水利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案情简介: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庆云县水资源监管开展专项调查时发现,庆云县餐饮店、洗车店普遍存在违法取水现象。庆云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既未督促经营业户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也未依法查处其违法取水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9月3日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2018年9月6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2018年11月5日,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称非法取水问题已经整治到位,但检察机关在跟进调查中发现,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仍违法取用地下水洗车。2019年4月30日,检察机关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庆云县水利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19年9月24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019年11月4日开庭审理,11月13日判决:被告已履职到位答辩主张不能成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基地推荐理由:《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检察机关根据《条例》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应从行政机关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及时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三个方面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进行综合判断。相关司法文书论证分析的结构层次清晰、语言规范;并采取实质合法性标准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务价值。
本案承办人、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茜指出,本案督促查处涉水违法行为,警示教育社会,依法维护水资源;依法督促水务行政机关履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以点带面,凝聚维护公益合力。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院长牛庆华指出,审判以公开透明为前提,多措施并举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合议庭成员本着公平的态度,注重方式方法,帮助行政机关分析具体案情;以凝聚共识为基础,筑牢国家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认为,本案明确将违法取水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具有典型意义;涉案争议焦点之一行政机关是否完全履职,也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红广指出,检察机关只有一项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不履责之诉中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诉讼特点。追加第三人、检察院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具体化等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五、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诉钟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2012年,钟祥市“某泰公司”和“某诚公司”分别开发建设两处房地产项目,截止各自项目竣工并公开销售之时未申报办理人防手续,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18年3月20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钟祥市人防办怠于履行职责案件进行立案。2018年4月17日,检察机关向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职责,分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两家公司欠缴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2018年7月3日,钟祥市人防办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其已上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发出追缴通知书,力争尽快追缴到位。随后再次回复,称其为维护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严肃性,建议减免某泰公司与某诚公司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9年8月16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钟祥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审理过程中人防办答辩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8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钟祥市人防办继续履行追缴两家公司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既关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类国有财产保护类保护问题,也关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47条的问题。约定不收涉案项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合同签订于2010年1月,检察机关于2018年4月向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职责,于2019年8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规定,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关于依申请履职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客观秩序的目的,本案揭示了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应当适用何种起诉期限。
本案承办人、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魏巍指出,检察机关是特殊主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并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非申请其履行职责,因此本案不适用行诉法起诉期限的规定。
本案主审法官、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精华指出,从诉讼效率、保护国有财产利益等原则出发,应设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便于监督检察机关尽快行履行职责,对检察权进行制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挂职)余凌云指出,本案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能适用行诉法第46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能适用第47条。涉案开发合同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应当追加钟祥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在判决书中当对合同是否有效做出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肖建华认为,本案对行政公益诉讼不适用行诉法第46、47条规定的理解十分正确,因为检察公益诉讼不属于私益请求,未来应制定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并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
六、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中华蜜蜂资源保护”依法履职案
案情简介:中华蜜蜂是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分布于长白山周边的中华蜜蜂品种,是在东北严酷的原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进化和长期驯化而形成的优良蜂类,其自身结构优势、对气候的适应性、蜂蜜中酶肽类含量等均远胜西蜂,2006年被列为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保护标识牌;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蜜蜂,对保护区内的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对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整改工作。采取了在保护区内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共设立了10处 “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在政府相关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报及丹东日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等一系列措施。全面履行了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的监管职责,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内中华蜜蜂的品种资源。
基地推荐理由:保护中华蜜蜂关系到我国特有遗传资源的安全,也关系到维护生物多样性。本案是一件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示范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治理功效,坚持在监督中磋商,在整改中配合,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交流、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为了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检察机关与县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成立了中华蜜蜂品种鉴定专家组,对全县蜂业开展普查,有序发放养蜂证,建议县人民政府制定《<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力图为中华蜂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奠定扎实基础。
本案承办人、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海宾指出,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地保护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有效地防止特有生物物种的濒危灭绝,对维护地区生态平衡和资源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认为,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护,既有益于启发并促进地方检察机关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措施促进行政机关保护公益,又有益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及其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化。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鲁鹏宇认为,将检察机关的公益保护职能逐步拓展至生物安全领域,让检察机关走到了前台,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但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目标定位是聚焦法治还是追求善治,检察机关的行为模式是严格依法监督还是密切沟通协作。
七、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十家企业违规申请环保退税依法履职案
案情简介: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已经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增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规范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7月2日,石家庄市检察院收到省院第八检察部关于石家庄市违规申请环保退税企业退税追缴的线索,落实检察长责任制,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首先向环境保护部门调取相关企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再通过税务部门调取企业环保退税的信息,核实享受的环保退税政策情况以及企业受到处罚后税务部门应征缴和实际交的税额。检察机关发现共有10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期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未及时追缴10家企业的即征即退税款。截止今年7月15日,10家企业中仍有4家企业未返还应退税款。在前期走访调查过程中,办案组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向涉及企业释法说理,立案前,其中两家企业主动将需退缴的732.4万元税款全部上缴税务机关。2019年8月8日,检察机关向石家庄市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石家庄市税务局及时追缴剩余两家企业的环保退税,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退税管理工作的监管,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多种执法手段积极追缴税款。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检察建议做出回复,剩余两家企业所欠1134.4421万元税款已成功追缴,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是由检察长亲自主办的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类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督促职能部门履行了职责,追缴税款1800余万元。与此同时,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办案机制还为环境保护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各自信息孤岛构架起信息流通的桥梁,通过信息汇集分析,督促税务部门依法履职,间接提升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避免了国家的财产损失。案件将监督与被监督的办案模式变为合作治理的双赢模式,实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参与办理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范雨濛指出,本案是河北省首例由市院直接立案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理此案,既践行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又进一步健全了税务监管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认为,检察机关通过追缴退税的履职公益诉讼,为解决行政事务专业性和公益诉讼监督性之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反映了诉前程序寻求案件最好解决的程序价值;实现了“通过一个案件来规范一片”的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高家伟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国家税收公益检察监督案件,亮点是实施了检察建议前的关系人“义务督促程序”。从学理的角度来看,本案属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各尽职守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征管秩序的检察公益法律监督案件。
八、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完全履行客家围屋保护监管职责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查明,多处赣南客家围屋存在年久失修、不同程度的自然破败和人为破坏情况,有较大安全隐患或者现实危险。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率先探索客家围屋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经报请赣州市检察院、江西省检察院批复同意,7月19日向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座谈送达”、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与该局沟通交流案件办理情况,介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职责、理念,进行释法说理,达成保护客家围屋共识。同时,将检察建议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客家围屋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与文物保护主管行政单位龙南县文广新旅局及其内设部门文物局沟通协作,指定专人对接办案,形成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公益诉讼办案组分别于8月28日和9月16日与龙南县文广新旅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检察建议事项整改落实情况。截止到9月26日,案涉五座客家围屋的整改情况最终进展顺利,也推动了其他龙南客家围屋维修工作加快进行。
基地推荐理由:赣南客家围屋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但围屋保护标志不全,年久失修,部分围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或者现实危险。《环境保护法》将“环境”解释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其中包括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对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属于一种广义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因此检察机关有权办理人文遗迹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龙南县检察机关结合当地文化特色,积极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履行人文遗迹保护职责,推动了保护围屋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最终形成了与行政主管机关共同保护文物治理机制,推动了地方政府落实人大立法,具有法治治理与多元治理的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人、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萌芽指出,检察机关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等工作理念,发挥好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责,在客家围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之路。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指出,本案系“等外”公益诉讼,有较强的探索性价值;进一步证明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推进,与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通过诉前程序及时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失是公益诉讼努力的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认为,在法律解释和立法技术上,本案不宜认定为“等外”,应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建议中的履职内容和诉讼中的履职内容可能存在差异。本案以检察建议为契机,集中实施围屋保护的工作,不限于个别围屋保护;但是如果进行诉讼,对是否履职的认定应限缩,而针对具体行为进行。
九、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袁某某等三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袁某某等3人通过私设的暗管,将约700吨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电镀废水流入中心涌,并最终流向东江、中堂水道。经检测,倾倒点电镀废水各类重金属超出《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排放限值700—8000多倍,偷排的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该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依法立案,于2017年8月9日在《检察日报》上发表公告,督促适格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2017年8月10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函复将对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018年7月24日,检察机关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某某等3人提起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5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2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合共计9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是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的典型案件。《民事诉讼法》最初制定时便规定了支持起诉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增加第三款,明确授权给检察机关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外,可以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的细化与扩展。本案检察机关前期案件证据搜集工作非常规范、扎实,在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支持起诉的申请之后,将案件材料全部移交。没有检察机关的支持,作为初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很难启动调查、起诉等程序。本案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支持内容和履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实践示范与理论研究的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丁春波指出,本案是该院成功办理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查明案件事实;运用诉前程序,督促适格主体起诉;协助调查取证,固定起诉证据;搭建沟通桥梁,提供法律咨询与保障;出庭支持起诉,践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广东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黄奂彦指出,本案得到市环保局和检察院的大力支持,鼓舞了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希望各级部门能够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减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证据搜集和资金压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本案是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一个新样板展示。民诉法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和制度,检察机关对此负有重大责任。支持公益诉讼具有支持对象特定化、支持身份多重化、支持范围无限化的特征。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支持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使公益保护组织蓬勃发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认为,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在平衡多元起诉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实践环境多元共治的理念,提升公益组织参与环境救济的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探索出一种“线索发现—督促起诉—协助起诉—派员出庭”系统化、全过程的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模式。下一步可以考虑以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为目的对支持起诉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
十、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等3人驾车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在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附近的草滩上先后毒杀了4484只百灵鸟。该行为严重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和草原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刑事侦查阶段,并引导公安机关重点侦查非法狩猎人毒杀鸟类的种类、数量、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公益损害方面的违法事实。2018年5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罪起诉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3人对非法猎杀百灵鸟产生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共计440.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11月21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的赔偿国有财产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地推荐理由:野生动物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的诉讼目的在于,惩罚刑事犯罪同时协力修复生态环境失衡问题。本案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应限于被毒杀的野生动物本身之经济价值,毒杀百灵鸟可能会引发损害草原植被和土壤、危及生物物种安全等连锁性问题。办案检察机关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采取“一案双查”方式,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让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收集证据,为办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打下牢固基础。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的积极治理功效。
本案承办人、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白双全指出,检察机关发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三检合一”制度和“四位一体”制度优势,加强野生动物和草原生态司法保护力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案双诉”,不仅仅关注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填补,更加关注草原生态环境的修复,让被告承担毒杀百灵鸟造成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害,彰显了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
本案主审法官、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齐山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组成部分。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本案既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效发挥法律的预期效果,警示了潜在的违法者。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指出,本案获得两级法院的支持,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挽回国家财产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将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定位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在此范围内将百灵鸟的毒杀与其他生态环境因素结合考量,更能准确地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实情。基于生态环境恢复的需要,被告人除了接受刑罚和赔偿损失之外,一定的修复环境行为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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