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钱扬宝、专职检委钱志强 、第一检察部主任卫艳等一行冒雨前往辖区内一民营企业,依法对该民营企业负责人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不起诉公开宣布。
经查2020年5月25日2时11分,崔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中路希尔顿酒店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崔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在对崔某进行训诫,并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后,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该院还积极履行检察机关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该院副检察长钱扬宝、专职检委钱志强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崔某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在详细询问了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后,告知崔某一定要以此案为戒,时刻牢记不能触碰法律这根红线,否则不仅自己身陷囹圄,也会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我一定深刻吸取这次的教训,以后不仅做到自己不逾越法律红线一步,并且严格要求企业内部,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现象,合法经营,对社会负责”,涉案企业负责人崔某诚恳的做出承诺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悔过书。
据悉,该院通过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积极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对涉及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坚持“严捕慎诉”的办案原则,依法规范不捕不诉权,严格落实“平等保护”要求,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企业经营健康发展,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