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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宣传周】工伤赔偿不到位?看检察院如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时间:2020-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检察宣传周第一期我们谈到债权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虚假诉讼案件。 

  第二期我们将目光投向工伤赔偿类案件看人民检察院如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体现公平正义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全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弱势群体,人民检察院应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基本案情 

  20163月,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安徽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支付潘某某工伤补助金共计16万元。潘某某向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船舶公司仍有部分钱款尚未执行到位,法院未继续执行剩余部分。潘某某向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98月,鸠江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某船舶修造公司支付潘某某11万元工伤补助金后,未再支付。  

  

  鸠江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遂依法向鸠江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执行。  

  

    

  

 龚千梅 郑婉瑶 
鸠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某船舶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于201910月恢复该案执行,并将剩余款项执行到位,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之后两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潘某某同意船舶公司分批支付工伤补助金。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潘某某多次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截至20198月,船舶公司仍未能支付工伤补助金剩余部分5万多元。鸠江区检察院经调查,与船舶公司联系,了解船舶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要求其尽快支付潘某某工伤补助金,该船舶公司表示愿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