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被告人胡万根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万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万根为劫取他人财物,于2019年4月2日持枪抢劫(未遂);为劫取财物,于2019年4月18日预谋杀害了赵某甲(殁年34岁)、刘某某(殁年31岁),在杀人劫财之后为掩盖罪行、杀人灭口,将在车内的被害人赵某乙(赵某甲、刘某某之子,殁年2岁)连同刘某某尸体和车辆一起沉入长江中,致赵某乙溺水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