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作风 优服务 促发展”作风建设年
【“改优促”作风建设年】三山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辖区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2-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讯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到的客户电话号码 

 

短信验证码 

出售给他人并获利 

你听说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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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 

信息安全无小事 

检察履责筑“堤坝” 

一起去看看 

检察机关是怎么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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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该案系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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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加入微信应用注册群。张某在为客户办理移动业务的过程中,以激活新卡或者查询业务为由,自行操作擅自将客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发送至微信应用注册群内,供他人注册京东等平台账户,共计注册成功注册363条,非法获利5000余元。 

  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既对公民个人生活造成滋扰,有损他人生活安宁,构成隐私侵权;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还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山经开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同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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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击庭审 

  庭审过程中,经过检察机关的充分举证释法说理,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危害,表示一定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还判令张某支付赔偿金5582.5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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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温馨提示
 

  

 

  

 

   

  大数据时代,身处其中的我们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类证件信息,不轻易相信不明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的工具,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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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办理手机卡等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范畴;网络购物谨防钓鱼网站;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单据,一定要妥善处理好;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求职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更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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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