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身无分文起盗心踹门入室被判刑
曹某今年28岁,是山东泰安人,于去年来到芜湖。不久,曹某因身陷疑似传销组织,把自己仅剩的2800元交给了该组织。2018年4月25日下午,身无分文的曹某窜至芜湖市鸠江区某自然村,因想偷点钱物,见被害人郑某家门窗紧闭,先采取敲门、敲窗方式进行试探,在其确认住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便踹门入户,进入被害人家中准备行窃。曹某刚进入被害人家中,便被郑某的哥哥吴某现场将其抓获,并让周围邻居报警。

本案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28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判决曹某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曹某虽未盗得一分钱的财物,但是他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入户盗窃”为盗窃犯罪,构成犯罪不需要达到一定数额。因曹某具有未遂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