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因芜湖市部分区划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之规定,并层报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现请求撤销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
特此报告。
附件:1.《关于设立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有
关请示的批复》
2.《关于芜湖市部分检察机构设置的通知》
中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