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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检君说法】警惕减肥药里暗藏的“毒”机
时间:2025-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个月吃一盒就可以瘦5-15斤……” 一款“压片糖果”类减肥药在广告中如此宣称,受到诸多爱美女士青睐。事实上,却暗藏有毒有害物质,服用后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7月7日,周某、杨某某等4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处罚金72万元至1.8万元,4人承担各自销售金额一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经过


周某是芜湖市某服装店店主,2020年初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减肥药销售商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几盒案涉减肥药服用。“吃了之后有口渴、恶心等副作用,我知道含有药物成分,但是效果很明显,顾客来我店里买衣服,都问我怎么瘦下来,于是就萌生了贩卖的想法。”此后,周某在林某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及食品来源的情况下,持续从对方拿货,借着服装销售的便利转售给顾客。杨某某、毕某某和费某某等3人同样经营服装生意,日常往来中逐渐成为周某较为固定的客户,她们从周某处拿货后再加价销售给其他客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减肥药进行检测,发现其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一种神经中枢抑制剂,服用后可能引发中风、心脏骤停等严重不良反应)成分。侦查中,多名消费者反映,服用案涉减肥药后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


由于案件时间跨度有近4年的时间,销售辐射范围广、销售对象数量多且不固定,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案涉减肥药的购买渠道及性质、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销售流通过程三个方面进行取证。通过系统梳理资金交易流水、聊天记录、购买者证言等证据,最终形成“购买-销售-购买”的完整脉络,搭建起闭合的证据链条。2025年2月,案件移送鸠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定周某在2020年初至2023年12月期间,销售案涉减肥药35.7万余元,杨某某等人销售额在4万余元至8000余元之间不等。


2025年5月29日,鸠江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周某等4人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涉案金额、退出违法所得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