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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2-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6月3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刘某林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林等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请求,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120144元、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专家评估费800元及省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该案系芜湖检察机关在《民法典》施行后首次在非法捕捞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5日至12月14日期间,刘某林、刘某刚、刘某花三人事先共谋、明确分工,先后在长江干流东西梁山至四褐山水域利用三重刺网实施非法捕捞达26次,捕获渔获物1563.69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0000元。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刘某林、刘某刚实施捕捞所在的水域系长江芜湖东西梁山附近水域,属于禁渔区范围内,捕捞时间在禁捕期内,使用的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名录》明确规定的禁用之列。经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29786元,间接损失89358元,总价值为119144元,增殖放流费用按每个点次1000元计算,三人总计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为120144元。

该案系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行动第五批18起督办案件之一,也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计划全面启动后发生在长江干流安徽段内退捕渔民实施的家庭式共同犯罪。案发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先后被央视、凤凰网、新浪网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为提高诉讼效率、形成保护合力,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工作方法,实行“一员双角,公诉+公益”专人办理模式,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在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此举不仅增加了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成本,更警示教育社会大众:“非法捕捞不仅要坐牢,还会面临巨额赔偿”。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上级机关指定,集中管辖芜湖市辖区全部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一审案件,自2021年以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案件70余件,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多重法律监督手段惩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