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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集体学习“充电”,为2021“续航”
时间:2021-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14日,节后第一天,学习“充电”不停歇。芜湖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第一检察部主任殷翠薇组织部门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2020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三部新法正式施行后办理好刑事犯罪案件打好基础。

此次学习围绕三部法律修订要点进行了梳理整合、笔记分享和交流讨论。重点学习了对现行法律作出较大幅度调整、补充、完善的内容。围绕当下的许多社会热点展开讨论,如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刑法规制等问题。

据了解,下一步第一检察部将定期开展集体学习,由部门内干警轮流领学,做好新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办案水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检察人的不懈追求!

 

 

 

 

“刑修十一”

一、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12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11)。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包括17条最后一款,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了一些衔接。现在这样的个别调整,并非把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普遍地降低了,而是大体上类似于一些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做法,即针对极个别特殊情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过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将其排除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范畴,与成年人一样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被认定为有罪,但由于其不满18周岁,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一是新增“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情形作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适用情形。二是增设了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女性发生性关系相关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三是细化了对猥亵儿童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将安全生产的事前违法行为入刑。

现行刑法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领域犯罪基本是结果犯,属于事后追责,刑修11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条文增改将结果犯和危险犯均予以考虑,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四、加大了对假冒伪劣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环节的刑事处罚力度。

刑修11修改的141142条,明确对制售劣药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加大了对该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需要注意141142条删除了对假药、劣药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准的认定条款,而以药品是否会导致“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后果作为标准。

五、明确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保护。

虽然《商标法》明确规定关于商品商标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且最高人民法院刑庭2009年复函中提出刑法第213条至215条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服务商标。但此次修正案之前,对司法实践中服务商标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仍存在争议。刑修11对此予以明确。且该罪名取消了拘役刑,提高了刑期上限。

六、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

实践中存在销售金额与实际违法所得数额不一致,相差较大的情形,刑修11对此条修改,更加合理,且该罪名也提高了刑期的上限,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

七、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内容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衔接与呼应。

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将邻接权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纳入犯罪客体范围;二是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统一表述为“视听作品”,与著作权法一致。

八、增加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构成犯罪相关内容。

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需要注意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前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中,往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刑修11133条危险驾驶罪条款中新增:“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最后一款需要注意,若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修改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的犯罪行为。

十、对冒名顶替行为、侮辱、诽谤英烈行为、非法基因编辑等进行刑法规制。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这部法律列入立法规划。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一、由57条调整为68条,包括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二、强调“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课等行为。(详见第28条)严重不良行为包括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行为。(详见第38条)。针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按照干预主体分类规定了非常明确地干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而对于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则没有规定采取矫治教育的干预方式。

三、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明确国家正在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四、加强预防犯罪教育,要求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五、完善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新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规定。

六、明确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等,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察院、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长江保护法

202012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将于20213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和刑修十一一致。《长江保护法》共9章,96条,围绕以下5个方面特点学习:

一是明确绿色发展理念。

《长江保护法》第三条将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绿色发展理念纳入,作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长江法》第十八条明确绿色发展规划,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同时,《长江法》第6章用整章节篇幅规定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在67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二是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是加大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力度。

《长江保护法》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

《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

此外,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流域资源调查与监测预警、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城乡融合发展、综合立体化交通体系建设、港口船舶升级改造、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司法服务保障建设、长江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