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至6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杨某某等十八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在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是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也是南陵县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4项罪名,共18名被告人。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某甲”小额贷款公司、“某乙”小贷公司。
上述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对外宣称 “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放款快”,诱使急需贷款的被害人前来借款,再通过签订数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以平台费、管理费、服务费之名从被害人已获取的贷款额中收取各种高额费用,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再采用上门滋扰、辱骂恐吓、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
由于本案被告人数、指控罪名较多,庭审持续三天,本案将择期宣判。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