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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周】守护幸福“家”年华
时间:2026-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早上送孩子上学,晚上陪父母散步,周末和爱人一起打扫房间……这是很多成年人的日常。但你知道吗?当你为家庭奔波忙碌的时候,民法典一直在默默守护着你。无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还是楼上邻居的装修噪音,甚至是悬在头顶的“高空抛物”风险,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


今天,我们来讲几个贴近生活的小案例,看看民法典如何为你的家庭撑起一把“保护伞”。

Part.1

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

案例一

丈夫在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借了20万元用于赌博,全部输光。后来朋友找上门,丈夫要求妻子一起偿还这笔债务。


检察官提示


很多人以为结婚了以后所有财产都是共同的,所有债务也都是共同的,其实不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范围。


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art.2

离婚冷静期与子女抚养

案例二

夫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时冲动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在30天的冷静期内,双方冷静下来且考虑到对孩子的影响后后悔了,不想离婚了。


检察官提示


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因为一时意气用事而做出后悔终身的决定。


在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冷静期过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再一起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即可。


另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法律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Part.3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三

一个未熄灭的烟头从居民楼的窗户里掉下来,正好烫伤了楼下正在玩耍的小明。警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烟头是从哪一户扔出来的。


检察官提示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那么整栋楼里所有可能加害的住户,除非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或者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否则都要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


高空抛物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Part.4

居住权:“房子不归我,但我能住”

案例四

王大爷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同时和儿子签订了一份居住权合同,约定自己可以在这套房子里住到去世。


检察官提示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它解决了很多老年人“以房养老”的后顾之忧。


设立居住权后,即使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居住权人仍然有权在房子里居住,直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去世。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制度不仅适用于老年人养老,也适用于离婚后无房居住的一方、长期照顾老人的保姆等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Part.5

邻里纠纷的正确处理方式

案例五

楼上的邻居经常很晚还在举办朋友聚会,噪音很大,严重影响了楼下小李一家的正常休息。小李多次和邻居沟通都没有效果。


检察官提示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尊重。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如果邻居的行为影响了你的正常生活,比如装修噪音过大、占用公共空间、漏水等,你可以先和邻居友好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物业或者社区居委会调解。如果调解仍然无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依法办理涉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等各类案件,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民法典用一条条温暖而有力的规定,守护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让我们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共同建设幸福美满的家庭,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本文配图均由 AI 生成。

文中案例为便于理解法律规定所编写,非真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