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
【民法典宣传周】怎么“借”,是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6-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夫妻一体”不仅在伦理上体现出夫妻是利益和感情的共同体,还在法律上展现出法律责任的共同承担。日常生活中,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既有债权人控诉“他们是夫妻,应当一起还”,也有夫妻间指责“他(她)借的钱,我不知道,我也没用,我不应当还”…貌似谁都有理,谁都不服。如何解释,芜检君带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找答案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举个例子:


陈男和肖女是夫妻,陈男经营一家餐馆,肖女在一家公司上班。肖女为了给父母看病,找堂哥肖哥借款10万元,陈男和肖女向肖哥出具了欠条。陈男为了经营需要找发小汪小借了30万元,陈男向汪小出具30万元借条,后餐馆经营不善入不敷出。陈男为了避免肖女担心未告知,向朋友袁朋借款2万元用于生活,并出具借条。上述借款到期后,陈男和肖女均未能归还。


(1)对于肖哥的10万元,因为陈男和肖女都签字了,无论借款理由是什么,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汪小联系肖女,告知陈男借款30万元,肖女称她知道,会尽快归还。此时构成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袁朋联系肖女,告知陈男借款2万元,肖女称她不知道,你找陈男要。此时虽然没有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因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通常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家庭日常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3)汪小联系肖女,告知陈男借款30万元,肖女称她不知道,你找陈男要。此时30万元通常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汪小若想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加大了个人举证难度。若肖女没有工作,家庭所有开销均由陈男承担,30万元借款确实用于餐馆经营,那么该30万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看到这,是不是凌乱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比较多,和签字、金额、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等多项内容有关。我们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共同签字最重要,其他情形需斟酌。检察官建议:




对债权人来说:


如果主观上是借给夫妻的,那么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避免承担对债务用途的举证责任。事前不要顾虑面子怕麻烦,否则事后维权更是难。



对夫妻来说:


家庭重大财务问题要共同商量、决策。对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保留相关凭证,多采用转账支付形式,现金支付的保留收款收据、发票等,避免承担不属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以及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的大额债务。





说在最后,夫妻相处不易,出借款项亦是亲朋好友,大家多点坦诚,少点顾虑,事前签好字,事后好讨要,两边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