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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周】你的权利,从出生前就存在了
时间:2026-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一个小生命还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TA有没有权利?当刚出生的宝宝受到伤害,谁来替TA维权?检察官来告诉你:你的权利,从出生前就已经存在了。


今天是民法典宣传周的第一天,让我们从生命的起点说起——

Part.1

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权

案例一

小明的爸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此时小明的妈妈已经怀孕 6 个月。在分割遗产时,小明的爷爷奶奶提出:“孩子还没出生,不能算继承人,遗产应该由我们和儿媳三个人分。”


检察官提示


民法典专门规定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制度,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情形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个案例里,必须为小明保留一份遗产。如果小明顺利出生,这份遗产就归小明所有;如果不幸小明出生时死亡,那么这份保留的遗产再由小明的爷爷奶奶和妈妈重新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Part.2

婴儿自出生起享有人格权利

案例二

一女士在某医院生下一名男婴,由于医院护士的疏忽,将这位女士的男婴和另一位刚生产产妇的男婴抱错。直到 3 年后,女士一家才通过 DNA 鉴定发现真相。


检察官提示


很多人以为,刚出生的婴儿什么都不懂,没有什么权利。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哪怕是小小的婴儿也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身份权等所有人格权利。


医院把孩子抱错,不仅伤害了父母的感情,更直接侵犯了孩子的身份权——也就是和自己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获得亲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父母可以代表孩子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Part.3

父母是婴儿的法定监护人

案例三

小花的妈妈带1岁的小花去拍照,照相馆觉得小花宝宝特别可爱,没经过张女士同意,把宝宝的照片放在了自己的朋友圈和美团店铺里做广告。


检察官提示


1岁的宝宝依法享有肖像权,任何人都不能未经同意就用她的照片做商业宣传。婴儿虽然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但他们还太小,还没有能力行使权利。这时候,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保护孩子并代为主张权利。


所以,小花的妈妈有权代表宝宝要求照相馆立即删除所有照片、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生命孕育的那一刻起,民法典就为每一个小生命点亮了法律的守护灯。权利不分大小,生命不分早晚,每一个即将到来和刚刚到来的生命,都值得被温柔以待、被法律守护。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弋江区检察院将始终与民法典同行,用检察力量守护每一个生命的起点,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平安、健康、快乐地成长。

本文配图均由 AI 生成。

文中案例为便于理解法律规定所编写,非真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