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芜湖市鸠江区院一项工作成果写入《白皮书》。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调阅关联案件卷宗
2020年7月,周某与某金融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台价值220万元的某外资公司品牌挖掘机作为融资物,向某金融公司贷款132万元。2023年10月,某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挖掘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就该案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11月,某外资公司以挖掘机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某金融公司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受理后认为,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尚需进一步查明,故撤销解封裁定,继续查封案涉挖掘机。2024年1月,法院经进一步审理,作出驳回某金融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另将审理发现的周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案涉挖掘机一直未解封。期间,某外资企业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均未采纳。后某外资企业向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鸠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3月,鸠江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解除案涉挖掘机查封措施,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执行工作。同年5月,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鸠江区检察院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未审慎核查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引发诉讼的问题,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