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抛美瞳买三送一” “活动赠送护理液”……
美瞳、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但部分美妆店、饰品店为牟利,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



近期,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中发现,弋江区部分美妆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美瞳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可能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目前,弋江区检察院已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程序,将联合相关部门督促上述问题及时整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什么是第三类医疗器械?
公益诉讼检察官提示
法条连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