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服务美丽乡村,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成果,同时发布“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案
2008年,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办事处在荆东里二、前进等村民组建设农业园,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被引进到农业园。2008年5月,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与荆东社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集体土地面积18亩,用于生产蘑菇食用菌项目,租金为600元/亩/年,协议时间到2025年6月25日结束。为满足生产需要,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建设了600余平方米的管理和生产用房,但并未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调查,该土地地类为一般农用地,土地权属归荆东社区村民集体所有,占用土地面积约为0.95亩。后来,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停止蘑菇生产,且将所建14间房屋对外出租。
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在没有获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农业园内建设了600余平方米的管理和生产用房, 且对外出租营利,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
2018年4月3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主管部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保护土地资源,责令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对破坏的农用地进行复垦、高标准恢复原状。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书后,立即就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依法责令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限期拆除违建房屋,并制定了复垦方案。2019年4月15日,镜湖区荆山公共服务中心及荆山国土所主要负责人来到镜湖区检察院,就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非法占地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了反馈。目前,涉案违建房屋已经全部拆除,被占用的土地已完成了复垦,土地承包户正在积极备耕进行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