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发扬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好传统,3月11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号召,组织干警代表前往镜湖区天门山街道办事处江湾路北侧植树点,开展2025年度义务植树活动。



植树现场,大家热情高涨,干劲十足,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挥锹铲土、踏土夯苗……每一道工序都井然有序地进行着。经过一番辛勤劳动,一排树木在新家落地生根,为周边环境再添几分新绿。
通过本次义务植树活动,参与的干警深刻体会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坚定了在今后检察工作中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检察的信念。


📌 环保行动:
办公/居家打印时默认双面使用,无保密需求的单面废纸制作便签本。
⚖️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环保行动:
按可回收/有害/厨余/其他分类投放,废旧电池单独处理。
⚖️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环保行动:
秸秆粉碎还田作肥料,或联系回收机构制作生物质燃料。
⚖️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