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铃铃,开学啦
新学期,新气象
检察官为同学们送上温馨小贴士
愿同学们与法同行,茁壮成长
夏尽秋来,又是一年开学季!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各位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用一堂堂精彩纷呈的“开学第一课”为学子们敲响法治“预备铃”!


同学们,你们知道实施校园欺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均有与校园欺凌相关的规定:若情节较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欺凌者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通常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欺凌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虽然不予处罚,但监护人应被责令加强对其的管教。若实施校园欺凌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具体情节和犯罪年龄而定,欺凌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不做施暴者,一时年轻气盛,可能带来难以挽回、懊悔终生的后果;不做旁观者,周围人的沉默、围观、嘲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请鼓起勇气向学校、家长或司法机关反映;如果你是受害者,请不要害怕,一定要及时寻求帮助,记住,你的背后还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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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温馨提示:上学放学时段,人、车流量较大,同学们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翻越马路隔离栅栏;行走或骑车时不看手机、不听音乐,不在马路边或停放的车辆后嬉戏打闹。未满12周岁的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自行车,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安全头盔,乘坐机动车时须系好安全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中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温馨提示:同学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谨慎交友,切莫因一时好奇和寻求刺激进入网吧、酒吧、KTV等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