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
你是否了解
“毒”是什么?
今天,检察官和你一起
聊聊传统毒品——罂粟
我国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罂粟、大麻、海洛因一般称为传统毒品,冰毒、氯胺酮、摇头丸等称为新型毒品(合成毒品)。
停停停!
罂粟壳并没有提鲜、增香的效果。普通人长期食用含罂粟壳的食物,不仅容易成瘾,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不法商家添加罂粟壳,目的就是为了让顾客吃了还想吃,从而产生依赖感成为回头客。
典型案例一
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改善经营状况、增加营业收入,购买罂粟原材料并加工成粉末状,多次掺入面馆销售的大肉面中,供他人食用。针对吴某在食品中加入罂粟壳的违法行为,鸠江区检察院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以及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现场观摩庭审,法院判决吴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案例二
岳某、魏某共同经营卤菜流动摊点,为提高卤菜销售量,将卤菜中添加自制的罂粟壳(籽)水并对外销售。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还使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受侵害的危险之中,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重大危险,应承担食品侵权民事责任,鸠江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件,将该案移送至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岳某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赔偿金11800元并在芜湖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
检察官提醒:
长期食用添加罂粟壳的食品,对人体肝脏、心脏均有损害,严重的可造成神经系统消化系统损伤甚至呼吸衰竭死亡!
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目的种植罂粟,种植一棵也违法,如果发现有人种植或使用罂粟,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