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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检君说法】证件是假,获“刑”是真
时间:2024-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机关证件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不容忽视,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是绝对不被允许的。然而,有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视为一条“发财之路”。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和严厉打击。


案情回顾








近期,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审查认定: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邢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布代理制作资质证件的广告,在与具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取得联系后,先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四十余本,邢某某、王某某分别从中赚取差价二万余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证件受到法律的保护,伪造、购买假证件的行为不仅影响社会诚信建设,也会扰乱公共秩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在找工作中需要某种资质时,务必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相应资质,不要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假证件的方式,更不要利用它们来获取非法利益,否则必然会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