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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开发商根本违约成“老赖”,购房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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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
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吧~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5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王某支付购房款657500元,购得某公司房屋一套。房屋已经交付,但开发商因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实现的必经程序,无法过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主张损害赔偿。2012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就王某与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商返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执行之路

因开发商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2月21日,王某与开发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须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其享有完全所有权的一套房屋用于折抵应付王某的相应款项,但此后开发商并未切实履行。2022年双方再次达成执行标的总款七十万元的合意,开发商仍未履行。




申请检察监督

由于开发商屡屡不履行承诺,2022年12月2日,王某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查明:2013年,开发商又涉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在刘某申请执行过程中,此前已经交付给王某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并预告拍卖,王某因开发商不履行判决、也不履行和解协议,期间一直占有该房屋,得知房屋将被拍卖,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但王某表示直至开发商对其履行完毕方可腾空房屋,期间各方均处于僵持状态,执行陷入停滞。




检察和解破僵局

考虑到本案陷入执行僵局十年之久,人民检察院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听取各方意见,与法院会商达成共识,主动拟定解决方案,极力促成和解。为平息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也为保证案件公开公平公正审查,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当事人、值班律师等参与听证,经过共同斡旋协商、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阶段性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自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王某人民币十万元,2023年3月31日前将案涉小区13栋1310室交付给王某,并于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不动产权过户手续,王某在获得13栋1310室产权后将腾空其占有的房屋;若开发商未能在2023年3月31日前交付13栋1310室房屋,则于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王某人民币六十万元;若开发商未能按期履行,则王某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跟进履行进展

人民检察院并未就案办案,在极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进一步跟进该阶段性履行和解协议的实施进展,督促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完成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开发商当即支付王某人民币十万元,并于约定期满前将案涉小区13栋1310室交付并过户给王某,王某也在开发商履行后腾空涉案房屋。

芜检君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