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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往芜前·芜未花开】以法为盾,向校园欺凌“亮剑”
时间:2026-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0日,繁昌区田家炳中学“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周”正式启动。作为法治副校长,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赵琦,为全校师生带来了一场以“识别欺凌、敬畏法律”为主题的晨会法治课,并参加了防欺凌委员会专题会议,将法治副校长的实质化履职融入专项整治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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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守护“少年的你”

晨会上,赵琦首先向师生们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定义: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均属于校园欺凌。

随后,赵琦系统梳理了校园欺凌的常见类型,将其归纳为五个维度:一是肢体欺凌,即殴打、踢踹、推搡等身体攻击行为;二是言语欺凌,包括辱骂、嘲讽、威胁等语言伤害;三是社交欺凌,表现为孤立、排挤、散布谣言等关系操纵;四是财物欺凌,涉及抢夺、破坏他人财物或强行索要钱财;五是网络欺凌,指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传播隐私信息等新型欺凌形式。



2

新法亮剑,年龄不是“挡箭牌”


赵琦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解读。这部法律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首次将校园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打破了以往“校园欺凌是内部事”的认知局限。

赵琦重点讲解了新法第六十条的明确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针对“未成年不用担责”的误区,赵琦结合新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执行行政拘留。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不是违法“护身符”,法律对校园欺凌的态度是“零容忍”。

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治安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赵琦指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服务等措施,确保“不处罚不等于不管教”。

3

多方协同,共筑校园安全防线

赵琦还特别强调了学校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法定责任。根据新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而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将被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这一规定将防治校园欺凌从“软任务”上升为学校必须扛起的法律责任。

同时,赵琦参加了学校防欺凌委员会的专题会议。会上,与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研判了校园欺凌风险点,并就完善欺凌预警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一生一档”跟踪帮扶机制等具体措施进行了深入交流。赵琦表示,作为法治副校长,她将以此次专项整治周为起点,持续跟进学校欺凌防治工作,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法律咨询与心理疏导支持。


此次“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周”活动,是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的生动实践。赵琦用一堂晨会法治课、一次委员会深度参与,让法治阳光照亮校园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安全、友善的环境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