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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时间:2023-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推进“关爱女童 共护花蕾”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芜未花开•春小苗”未检干警深入村和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向汪洋村村民发放宣传册、张贴海报)



(向新建社区居民发放宣传册、张贴海报)



活动中,未检干警通过发放普法资料、宣传册、张贴海报、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现场工作人员和群众讲解强制报告制度和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及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通过检察干警详细讲解,工作人员和群众对强制报告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下一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好“春小苗”未检品牌的青春护航作用,切实履行职能,继续扩大宣传范围,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延伸学习】

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应当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报告责任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谁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