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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芜湖2例入选!2022年安徽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3-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安徽省检察机关发布了10件2022年安徽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由弋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等罪案(该案由鸠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入选。



目录


案例一: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仲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三: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由弋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案例四: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等罪案(该案由鸠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案例五:严某甲、严某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谭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六: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七:章某甲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九:张某龙等七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李某侵犯商标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该案由弋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自行补充侦查 法律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年某某组织多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享有出版权的情况下,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明知年某某有以上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本案查扣各类侵权图书5971册,侵权产品价值共计624468.7元。


2022年4月,本案被最高检、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同年6月,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本案办理提出重要意见。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根据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办案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向芜湖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在尽可能高效、快速地完成案件审查基础上,采取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开展法律监督,向侦查机关精准阐述侦查违法行为并全程跟踪监督整改;强化证据审查,果断对多份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有力化解诉讼风险;破除被告人心防,在侦查阶段均不如实供述的四名被告最终认罪认罚。


2022年12月2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史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四人处以不同数额罚金。四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及时固定证据,确定案件管辖。由于涉案非正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侦查机关初始查明的在案证据并不能直接确定管辖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和自行侦查作用,首先确定对主犯年某某具有管辖权,后又查清了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纠正了漏捕同案犯李某某,最终认定其余被告人与主犯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概括性共同故意,解决了管辖权争议,保障了本案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二)区分犯罪性质,精准定罪量刑。被告人史某某仅实施了销售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检察机关最终查证史某某既参与了主犯制作盗版书籍的活动,又与主犯就制作盗版书有过合谋,最终认定史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判决予以认可。


(三)彰显检察担当,推动知产保护。本案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出版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权利并重,以检察能动履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检察机关的担当和决心,有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实效。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等罪案

(该案由鸠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专家咨询意见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贴标识,未灌装)、生产、加工“芝华士”牌洋酒20余箱,其中雇佣被告人陈某乙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375箱。同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低价从陈某甲和他人处购买假冒“芝华士”牌等7个注册商标的系列洋酒对外加价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81440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被告人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05071元,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46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鸠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按照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办案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芜湖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被扣押的621箱空瓶虽未灌装,但外包装均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且被告人辩称被扣押空瓶系正品。针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咨询,最后认定被扣押空瓶系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庭审时获法院支持。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追赃挽损,起诉前追缴赃款33000元。


2022年6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亲历自行侦查,增强证据合法性。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主动性权力。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亲历扣押物品的第一现场,固定侵权产品的细节特征,通过对核心、关键证据的亲历性审查和取证,优化了指控的证据、完善了证据体系,提起公诉时追加了犯罪数额,并得到法院认可。


(二)借助专业“外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涉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专业领域知识,可发挥相关专家的知识优势,助力办案。本案中对扣押空瓶是否为“开板瓶”及其定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意见,最后将起诉意见书未认定的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但未灌装的621箱洋酒部分认定为犯罪事实并依法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三)把控全案证据,及时追赃完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补充周某某、陈某乙的供述,结合其微信销售记录以及部分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查明了各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促使各被告人及时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