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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检察:一次有效的民事监督 中止了企业巨额债务
时间:2020-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化办案为抓手,尽心尽责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近日,该院办理一起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一、 诉讼监督案件受理过程  

  2019年6月初,申请人芜湖市鸿隆电缆材料厂因与邢某某、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三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过承办检察官抽丝剥茧的审查,不辞辛劳的调查取证,认为,由于邢某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导致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19年12月24日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4月27日,三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20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据此,三山区检察院的民事监督取得了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介入 找准监督切入点

   2019年6月初,三山区检察院在接待申请人的过程中,负责接待的办案检察官敏锐的发现,本案涉及到的被申请人桂来宝自一审开庭以来陈述稳定,且在庭审中明确阐述了存在着入款凭证属虚假转账的情形,即被申请人邢某某转款给桂某某,再由桂某某经过第三方立即转回给被申请人邢某某,而针对该陈述内容,法院并未调查核实,即予以判决,承办检察官判断该情节将是监督的切入点,是关系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是否成立的关键点,并以此展开工作。  

  

 

  三、多方走访 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6月11日,三山区检察院决定受理该监督申请,充分运用了调查核实权,结合相关线索,从资金往来入手,层层抽丝剥茧,还原了案件本来面目,为后续精准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经申请人申请,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繁昌支行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桥支行等单位调取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在多达五百多页的流水中,细细梳理与本案有关的交易信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检察官对本案涉及的借款金额进行核实,发现了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支付的200万元的借款中,发现了部分虚假的借款数额的凭证,其中,有一笔25万元的数额连续转账三次,形成了75万元的流水凭证,最后,清算出来的类似转账的数额达100余万元。这印证了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的陈述,也印证了检察官所判断的监督切入点的正确性,为向三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打下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四、依法履职 捍卫正当权益  

  根据调查结果,三山区检察院认为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遂于2019年12月24日,向三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三山区人民法院已采纳了该院检察建议,认定该案裁判确系存在错误,应当再审,再审过程中,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对背负200余万元债务的芜湖市鸿隆电缆材料厂来说意义重大,对企业的下一部发展具有极大的向好作用,同时,也在监督过程中,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诉讼监督的法律成效显著。 

   

  民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民企发展过程中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