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创优年·砥砺2024
【执法司法创优年】又一例入选!安徽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安徽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安徽C公司、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


目录


案例一:徐某某、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王某某、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陈某某、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安徽C公司、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四:杜某甲、杜某乙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五:“怀远石榴”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C公司、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自行补侦 分层处理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陶某某为C公司实际经营人,2022年承包S大学W学院宿舍卫浴洁具的安装业务。2022年7月,陈某某在经营“洁具批发商场LE”网店期间,未经“惠达”商标注册人许可,安排工人将“惠达”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在无商标卫生瓷洁具蹲便器620套、卫生瓷洁具拖布池79套上,销售给C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205534.8元。陶某某后将这批洁具用于S大学W学院宿舍改造安装。叶某某帮助陈某某包装、装箱该批假冒“惠达”注册商标的洁具。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同时,促成涉案单位C公司与被侵权单位达成和解。2023年4月20日,公安机关以C公司、叶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陶某某为C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涉案数额等问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有效提高诉讼质效。


检察机关精准定性,明确了施工与劳务结合并附带提供商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应视为销售行为,对陶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对共同犯罪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对涉案公司和人员提起公诉,对从犯叶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7月2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陶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以C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分层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和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完善证据链,准确界定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性质,提高诉讼效率。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作用、情节进行分类分层处理,避免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的情况发生,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整改。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得到涉案单位高度重视并采纳整改。通过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推动涉案企业经营模式改进,推动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有效性,实现更高层次法治建设,体现法治担当。


(三)开展综合履职,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对叶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对行政履职情况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对叶某某做出罚款6000 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开展“一案四查”,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及时修复被损害社会关系,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