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创优年·砥砺2024
【执法司法创优年】以法之名,守护少年的你——繁昌区检察院赴平铺镇新林九年制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法治宣讲
时间:2024-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守护少年的你

预防校园欺凌法治宣讲

以法之名


为有效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4月2日下午,芜湖市关工委旗帜报告团繁昌分团成员、繁昌区检察院未检干警李靖靖,前往平铺镇新林九年制学校为150余名师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法治宣讲活动。


宣讲中,检察干警从热点事件引入预防校园欺凌的重要性,并重点围绕校园欺凌的定义、欺凌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有效防治校园欺凌三个部分进行详细讲解。通过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引导同学们正确认识校园欺凌,并鼓励大家拒做被害者和旁观者,更不当施暴者。此外,检察干警向学校赠送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强制报告制度宣传海报,并发放了预防校园欺凌宣传册和绿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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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春小苗”未检品牌的青春护航作用,切实履职尽责,继续扩大宣传范围,为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教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