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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告人上诉被加重刑罚,有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时间:2019-0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前,201811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在发回重审后,被告人被判处了较原判更重的刑罚,有些网友据此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那么就本案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相关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都规定,对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不存在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法院重新审判后判处的刑罚不会重于原审判决判处的刑罚。

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在14日的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判决内容可见,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事实较原审认定的事实在内容和范围上有大幅扩充,即通过检察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认定了被告人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相关事实,属于新的犯罪事实。故本案出现了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不再受上诉不得加重其刑罚的限制。

检察官提醒: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该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文 黄耀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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