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这起有关抚养费纠纷监督案件中的做法,值得借鉴!
当事人系周某与被告伍某婚生女,2013年周某与被告伍某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归女方抚养及教育,男方每月给予婚生女400元生活费,直到婚生女18周岁为止。被告伍某重新组织家庭后,又生育一子,家庭经济出现困难,逐渐减少甚至拒付当事人的抚养费。当事人今年已经十岁周岁,上小学四年级,生活和学习各项费用均大幅度增加,加之去年9月其眼睛视力急剧下降,需要长期药物护理,即使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伍某每月付400元生活费,也远远不够当事人生活和学习所用。
检察官认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应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支持当事人在繁昌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被告伍某增加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双方同意调解,被告伍某自2018年12月起至当事人高中毕业后,承担婚生女每月抚养费800元。
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这个法律手段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缺少家庭关爱的离异家庭子女送上温暖。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舒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