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义之财不可取!——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在这个世间,哪个人不喜欢财?可要知道,不义之财,绝对不可以取!不义之财要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必定会承担法律的惩罚!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原安徽某某果园集团有限公司(非公企业)采购部部长助理。
李某利用其在某某果园集团有限公司任采购部部长助理一职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2015年1月、12月,李某在优先采购设备和货款支付上给予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辛某某关照,两次非法收受辛某某送的人民币分别为3000元、10000元; 2015年1月、9月,李某在优先采购设备上给予山东诸城某集团业务员王伟某关照,两次非法收受王伟某送的人民币分别为20000元、30000元;2015年9月,李某在优先采购原材料和货款及时支付上给予供应商郑某舟关照,非法收受郑某舟送的人民币10000元。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6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检察官提示
李某受贿行为极大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在非公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惜以损害自身所在企业合法利益、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为代价。防范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员工开展法治教育,进行经常性的廉洁教育,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为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企业必须以培育现代化企业为目标,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重视加强重点岗位监督制约。一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核、审计、对账等监督方式,预防可能侵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二是切实加强对内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健全监督长效机制,相关业务的开展要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对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