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潜逃二十年,他是“马仔”还是“带头大哥”?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潜逃二十年

1000万元的假国库券

500万元假券兑换获得人民币800余万元

一个跨省诈骗集团的建立

他在其中究竟担任什么角色?

是“马仔”还是“带头大哥”?

 

 

合谋制售假国库券 潜逃多年终落法网

 

1995年初,被告人童某某在广州结识了郎某某(已判决),此后二人共同策划伪造国库券进行诈骗,商定由郎某某负责制作假国库券,童某某负责兑换。郎某某邀集邻居李某某,由李某某介绍港商戚某某(在逃)印制923)期假国库券1000 万元。此后郎某某又邀集谭某某、茹某某参与,李某某又邀集张某某参与。郎、李、谭、茹四人合伙出资40 余万元作为印刷费用。同年6 月,戚某某将印好的923)期国库券1000 万元交给郎某某等人,郎、李、谭、张又用电脑在假券上打印了券号。6月下旬,在童某某的安排下,郎某某等四人携券到合肥,由朗某某将券交给童某某,童某某找到在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工作的项某某(已判决)帮助兑换,项某某则通过同行在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以500万元假券兑换获得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500万元是以95(3) 期国库券支付。项某某分给童某某30万元95(3)期国库券,童某某在广州将30万元95(3)期国库券兑换获得人民币30万元。

 

 

1998年,该案案发,同年105日童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听到风声的童某某遂开始逃亡之旅,隐姓埋名,不知踪迹。2017719日,潜逃近二十年的童某某在北京住处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民警抓获。

 

 

 

 

 

当庭翻供后又悔罪认罪  他究竟是主犯还是从犯

 

2018615日上午,该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闫勇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与律师就童某某是主犯还是从犯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律师表示童某某既不是提出犯意之人,也不是制造和兑换假国库券之人,只是牵线搭桥,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童某某当庭翻供,否认自己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自己一开始根本不知道印刷的是假国库券。

 

公诉人当庭进行了辩驳,公诉人提出:共同犯罪中是否构成主犯,一是看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二是看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三是看被告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看共同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在多大程度上与行为人有联系,应当将上述几个方面结合起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该案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人童某某与郎某某合作策划搞假国库券、一直与郎某某联系、牵线搭桥组织假国库券样本的提供和假国库券的兑换,可以说没有被告人的策划和组织行为,诈骗行为难以维系,被告人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不是处于从属地位,他是积极参与,并实施组织,是决策和行为的关键角色,童某某将远在广州和合肥两地的诈骗同案犯有效地组织串联起来,与郎某某、项某某等主犯共同策划了一起夸省有价证券诈骗案,被告人的作用属于“带头大哥”。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有理有据的回应意见和充满人文关怀的公诉语言,让被告人童某某幡然醒悟,童某某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今后将痛改前非、积极改造。

该案当庭宣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检察官寄语:

通过该案的办理,让我们了解到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诈骗犯罪将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以假国库券诈骗使得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被告人自己也必定会遭受牢狱之灾。二是不劳而获的享乐主义和投机心理。被告人本应有更加美好的生活,但在享乐思想的腐蚀下,不思进取、不踏实工作,却沉迷于投机诈骗不能自拔,想以诈骗投机暴富,但是这种暴富只能一时而不能一世,抱有侥幸心理,以为犯罪不会被追究,实则是自欺欺人。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十年,甚至是人生尽毁。被告人在60岁人生古稀之年还是为自己年轻时犯下的罪恶买单,希望被告人能从该案中吸取教训,痛改前非。

 

文 郭晨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