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川师大杀人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让我们将目光回到一年前3月27日那个夜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顿时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对这样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出离愤怒,“杀人偿命”、“立即执行死刑”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法律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自有公正客观的评价,下面小编就带你梳理下这份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
问: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滕某的投案自首行为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本案中,滕某作案后叫同学报警,在警察到达前,本有机会逃跑,但自己并没有逃离犯罪现场,且滕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作案事实。《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问:腾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量刑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规定,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也称为精神病,也就是说该鉴定意见对滕某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什么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有何区别?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问:法院的判决未支持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请求有何法律依据?
答:《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能针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2款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均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
问:被害人家属若对该判决不满该如何救济?
答: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刑法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小编结语:曾有毕业网友发帖调侃“清华投毒,复旦下毒,南航刺杀,噩耗频传,还记得马加爵,忘不掉胡文海,我们活着的人,是否应该给大学同窗打个电话,尤其是同宿舍的,热泪盈眶的说一声感谢:大哥,感谢当年你不杀之恩!”此帖一发获赞无数,曾一度流行网络。
感谢室友不杀之恩,看似是一句玩笑,更像是对当今大学生室友关系现状无情的讽刺和深深的担忧。近年来大学校园凶杀案件屡见不鲜,前有云大马加爵杀害四名同学事件,后有复旦林森浩投毒案,再到这次的川师大杀人案,无不是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高学历、高智商的人走上不归之路?我们的法治、社会和教育缺失的一环到底在哪里?我想这个问题值得整个社会关注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