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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殡仪馆原主任贪污受贿被判刑
时间:2017-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为什么要多报?”

  “因为我想在中间捞些好处。”

  由于生活开销大,经常请相关领导参加唱歌、足疗等娱乐活动,芜湖市殡仪馆原主任梅建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冲抵消费;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梅建明,现年54岁。1985年从安徽师范大学毕业后到芜湖县二中担任地理老师,后调至芜湖市民政局工作。2008年调至芜湖市殡仪馆任主任。2013年调至芜湖市老年活动中心任主任。2015年调至芜湖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任主任直至案发。

  经侦查机关查明:梅建明在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的5年期间,在茶行、文化用品店、超市虚开发票共计47张,在芜湖市殡仪馆及芜湖市颐安殡仪服务中心[1]财务帐上报销后予以侵吞共计173733元;利用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芜湖市老年活动中心主任、芜湖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殡仪馆礼炮业务、乐队业务、花卉租赁业务等承包商给予的财物,共计111000元,为承包商在业务承包以及降低承包费用上谋取利益。

  据了解,梅建明在工作期间表现较好,曾经获得过全国殡葬改革的先进个人。在被检察机关查处后,梅建明表示很后悔,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建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已委托家属退出贪污、受贿的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贪污的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招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二、违法所得284733元,予以追缴。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  

 

[1] (芜湖市颐安殡仪服务中心是2009年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在殡仪馆内经营殡仪引导、花圈挽联、遗体鲜花、骨灰保护剂、礼炮乐队,还曾帮殡仪馆代销骨灰盒。该服务中心人员与殡仪馆人员混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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