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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底料回收做成“老油”重上餐桌:这个商家太黑心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火锅是中国的传统美食
 

辣麻清淡 老少皆宜 

口感爽滑 

实乃是聚会之必备
 

居家之良药 


 

但是
 

当你吃到的火锅是 

别人的二手口水时 

那滋味是不是很酸爽
 


 

在一家火锅店的后厨内 

两名厨师正在收集食用后的残油
 

这是真实场景 

小编看到后
 

跟亲们的心情是一样的 

心里怒骂黑心商家 

民以食为先
 

食以安全为先呐 

怎么忍心! 


 


 


 

  检察官带你还原案件经过 

     2017年6月15日,因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该火锅店老板贾某、店长杨某、大厨韦某等三人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贾某是安徽芜湖一家个体火锅店的经营者,自2015年11月开始,在芜湖市银湖北路方特新天地门面房开了一家火锅店。因为火锅店生意一直不景气,为了节约成本和给火锅味道提鲜,被告人贾某和店长杨某、大厨韦某某三人商量合谋后,决定采用回收底料做成“老油”的方法经营,即把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汤料的残渣残油,通过过滤回收和加热提取后做成原料“老油”,再添加到新的火锅汤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 

       自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上旬期间,该火锅店便开始便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底料残渣剩油回收,将其过滤提取后,通过大厨韦某某进一步加工,熬制成“老油”。然后将“老油”作为食品原料重新加入到新的“鸳鸯锅”“香辣锅”的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先后共计制作“老油”200余斤,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 

     2016年3月9日,芜湖市鸠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贾某某的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遂案发。案发后,火锅店店长杨某和大厨韦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下面是检察官普法时间 


 

问:本案三名被告人构成什么罪? 

检:本案火锅店的老板贾某莫、店长杨某、大厨韦某某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会面临法律如何处罚? 

检:《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本案三名被告人属于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法处罚范围。 

问:回收的火锅底料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吗? 

检:《刑法》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食品”,是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对“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具体哪些物质是“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的产品:”共计包括十三项。 

其中第(一)项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人体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而本案就利用回收的火锅底料,就是用回收食品的残渣残油,作为食品生产的原料,然后重新添加到生产食品中去。这就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回收的火锅底料加工的老油,就是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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