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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救助,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市院、安徽省院、芜湖市院、芜湖市扶贫办四方联合办理一起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时间:2019-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磋商协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商请对该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陆某某司法救助案进行联合救助,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我院积极参与联合救助事宜,并开展了以下联合救助工作: 

  一是确定专人承办。为了更好的办理此次的联合救助案件,考虑到该案件的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芜湖市检察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定了专门检察官进行承办,负责该联合救助案件的相关工作。 

  二是实地走访。为了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芜湖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检察院进行多次实地走访,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救助申请人及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及所受伤害情况,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求助的资料。 

  三是主动协调。经省检察院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芜湖市检察院积极与芜湖市扶贫办联系沟通,同时,为帮助北京市检察院掌握芜湖市居民经济收入水平和贫困人口认定标准等相关情况,芜湖市检察院主动对接,与北京市检察院一起走访芜湖市扶贫办,三方就案件的基本情况等进行了初步的沟通。 

  四是召开三方座谈。北京市检察院、芜湖市检察院、芜湖市扶贫办在芜湖市检察院举行联合救助座谈会,就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座谈。 

  在座谈会上,还向救助申请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同时,鉴于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为保证其健康成长,芜湖市检察院和芜湖市扶贫办分别与北京市检察院院、心理干预服务机构签定了保密协议;申请人、北京阳光心悦信息咨询中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订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服务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芜湖市检察院就后期的心理干预工作与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工作对接并商讨落实相关治疗事项。 

  目前,对该司法救助案件申请人的司法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已经圆满结束,接下来,芜湖市检察院将继续跟进,一方面与市扶贫办一起开展对被害人家庭的后续救助工作。日前,办案检察官已经会同市扶贫办到当地民政部门实地走访协调,移送相关线索,推动尽快启动对被害人家庭的扶贫救助工作; 

  另一方面,对心理干预治疗的机构履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和心理咨询机构沟通对接,定期了解刑事被害人心理干预治疗效果,共同做好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工作,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截至目前,芜湖市检察院已经协助心理机构分两次共计五天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了心理干预治疗。 

  检察官说法: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开展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进。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第五条: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 

  (一)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二)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五)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六)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七)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八)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文图 汪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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