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七号检察建议”,助推寄递行业安全监管,芜湖检察微信公众号将连续发布芜湖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利用寄递渠道贩运毒品、枪支等违禁品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吸毒人员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双方在电话中约定以快递邮寄、微信付款的方式交易。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7月23日、8月23日三次将 “冰毒”藏在布鞋中,在武汉市通过中通快递寄给在芜湖市鸠江区的胡某某,总重量合计2.5克。
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 寄递行业正在进一步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任何自以为隐蔽的藏毒快递将无所遁形;
■ 办案民警通过梳理异常快递记录即迅速锁定毒品上家、贩毒数量,网络时代处处留痕,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 认清危害,远离毒品,特别是发现通过微信群、论坛等途径散布毒源信息的,勿因猎奇心理步入犯罪深渊,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犯罪线索。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