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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安徽法制报 | 缓刑期间竟袭警 收监执行没商量
时间:2023-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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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竟袭警 收监执行没商量



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张某某本应安分守己,却再次触碰法律底线,多次阻碍民警处警执法。11月23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检察机关持续监督,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张某某缓刑,目前,张某某已被依法收监执行。


今年10月份,镜湖区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唐某涉嫌袭警案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系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干扰民警执法,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构成行政违法。了解该情况,相关部门立即通过审查社区矫正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明张某某于10月6日晚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多次阻碍民警执法,已构成行政违法,遂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予以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后依法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该院通过跟进调查,认为张某某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予以收监。为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随即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举行听证会,就张某某收监执行条件予以讨论。听证会上各方一致认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悔改,干扰民警执法,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符合收监情形。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听证意见,认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干扰警务人员处警执法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0月27日,镜湖区检察院向镜湖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向镜湖区法院提请撤销对张某某的缓刑。镜湖区司法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经检察机关持续监督,镜湖区法院裁定撤销张某某缓刑。随后,张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缓刑≠不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是让犯罪人员不脱离社会就能够完成改造,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机会,学法守法,严于律己,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