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部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一) |
案件类型 |
办案节点 |
文书 |
办案节点含义及其活动 |
文书审批 |
用印 |
注意事项 |
刑事申诉案件 |
受理 |
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
登记并确定承办人 |
部门负责人 |
无 |
控告部门对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七日内移送申诉部门。 |
审查 |
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报告 |
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确定下一步,作出不立案及审查结案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无 |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
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
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作出立案复查 |
部门负责人 |
无 |
不立案 |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
经审查确定不立案 |
部门负责人 |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 |
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
立案复查 |
阅卷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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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无 |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改变原决定,报检委会。 |
调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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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无 |
调阅(借)案卷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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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院章 |
刑事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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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无 |
讨论案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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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止审查 |
刑事申诉案中止复查审批表 |
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无法与申诉人取得联系的、申诉人死亡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 |
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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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审查。 |
刑事申诉中止复查通知书 |
部门负责人 |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 |
终止复查 |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申诉人撤销申诉、法院受理申诉人的案件、其他情况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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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 |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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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在网上公开,并于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 |
宣布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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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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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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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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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 |
不予抗诉 |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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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规定了不同的送达要求,后者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而前者仅要求送达申诉人。但考虑到善后息诉工作的需要,对《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应当坚持直接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并于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
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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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 |
院章 |
经复查 |
提请抗诉 |
提请检委会议题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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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
无 |
刑事申诉部门认为需要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决定抗诉的,刑申部门进行相应的工作即可,如果需要向检委会汇报,则需制作《检察委员会议题》,选择保存在【立案复查】节点。 |
检察委员会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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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无 |
提请抗诉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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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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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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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经复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再审检察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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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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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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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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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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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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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盖章要规范;
2.卷宗及时装订、归档。 |